王長史病篤,寢臥鐙下,轉麈尾視之,嘆曰:“如此人,曾不得四十!”及亡,劉尹臨殯,以犀柄麈尾箸柩中,因慟絕。
命酌曰:“请行觞。”酌者曰:“诺。”当饮者皆跪奉觞,曰:“赐灌”;胜者跪曰:“敬养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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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君章為桓宣武從事,謝鎮西作江夏,往檢校之。羅既至,初不問郡事;徑就謝數日,飲酒而還。桓公問有何事?君章雲:“不審公謂謝尚何似人?”桓公曰:“仁祖是勝我許人。”君章雲:“豈有勝公人而行非者,故壹無所問。”桓公奇其意而不責也。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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